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丨旅游出行篇(三)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7日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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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但党员干部“八小时外”失管失守的典型案例仍时有发生,教训极为深刻。生活是工作的基础,业余时间的行为往往是党性观念的试金石。如果“八小时外”不能自律,“八小时内”也难以做到清正廉洁。
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法意识,守住“八小时外”生活交往的底线,集团纪委特推出【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专题,从餐饮宴请、娱乐活动、网络空间、旅游出行、社会交往、婚恋两性、家风家教、经济投资8个方面,梳理党员干部“八小时外”应当遵守的100条纪法红线,并配以典型案例和特别提醒,帮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本期为旅游出行篇第三期。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往来增多,公民因私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等各种事宜逐渐增多,这些都需要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是对党员干部来说,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是有规矩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所谓“因私出国(境)证件”,是指与因公出(境)证件相对应的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所谓“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是指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按照规定,党员干部确实需要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已申领的,如在有效期内再次申请使用,须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主动将证件上交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虚假信息骗取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得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得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不得未经审批私自出国(境)。违反规定的,将受到严肃责任追究。某区供销联社办公室主任陈某某瞒报本人出入境信息、违规因私出境问题。2013年1月,陈某某指示下属瞒报本人出入境登记报备信息。2015年12月,陈某某在申办出入境证件函上两次伪造他人签字并私自加盖单位公章。2011年10月至2015年12月,陈某某未经审批私自出境前往澳门总计20次。2020年7月,陈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严格对党员于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是维护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严明外事纪律的体现,也是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爱护和教育。党员干部应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组织管理,遵守规定,自觉按程序办事,杜绝隐瞒身份、以假身份或虚报职务级别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更不得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违反规定因私出国(境)问题。一些党员干部把配偶、子女移民海外,成为“裸官”,多次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还有一些党员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国(境)证件出境入境,私自到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按照相关规定,党员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办理出国(境)证件及出入国边境。负有审查、审批责任的部门,应该严格履行审查审批职责。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对经过批准,履行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旅游的,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按照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及时向组织报告,及时主动将证件上交所在单位统一保管,应当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情节较重的,根据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某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某某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问题。汤某某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汤某某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直到组织人事部门多次催缴才交还。汤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撤销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世界那么大,谁都想出去看看。但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因私出国(境)旅游,不是小事私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党员干部要增强组织观念,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未经组织批准,不得“说走就走”,更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旅游。09不准在境外旅游时擅自变更路线、超期不归或者叛逃党员干部无论是因公出国(境),还是因私出国(境),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及时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不得擅自滞留不归,更不允许叛逃。所谓“滞留不归”,是指出国(境)人员没有正当理由,不遵守出国(境)申报的行程,超出应当归国的日期拒不归国的行为。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期间,其一言一行仍然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擅自脱离组织、长期滞留不归,极易给党组织的工作造成被动,有的甚至引发外事事件,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所谓“叛逃”,是指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党员干部叛逃,表明其已经背叛了自己的祖国,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背弃了理想信念,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同时,有的党员干部掌握着大量国家秘密,一旦出现叛逃,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对党员干部叛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必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某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刘某某严重违纪问题。经查,刘某某违反组织纪律,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也不参加组织生活,长期滞留国外不归;拒不配合组织调查;另外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即使是在“八小时外”因私出国(境)旅游,也应当时刻与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归国。确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应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获得批准后再延长。决不能无视组织,我行我素,随意滞留国(境)外不归。国(境)外不是避罪天堂,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最好的出路是向组织主动投案,而不是叛逃。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ISBN 978-7-5174-1369-1